贵阳铁路工程学校,贵阳铁路高级技工学校
我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2016-12-06 来源:贵州铁路技师学院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   学校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校就业办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就业办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六条   学校教学管理部根据教学计划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学生工作部协助。

实习开始前,教学管理部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教学管理部、学生工作部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原则上班主任为实习指导教师。

实习指导教师课时和班主任津贴由教学部、学生部负责核算。学生在顶岗实习结束后,班主任(实习指导教师)负责把学生情况反馈给就业办。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七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前把和企业签订实习协议交到就业办。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八条  教学管理部和学生工作部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学生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跟岗实习由学校通知家长,顶岗实习由实习单位通知家长。由就业办和学生工作部负责给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处理。

第九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协议范本附后)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

(一)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

(二)未完成教学计划或考试不合格

(三)未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四)德育学分不合格

(五)身体情况不适应实习岗位

(六)离校手续未完成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实习告知书。(第二学期结束交由学生带回签订跟岗实习实习协议,第三学期结束交由学生带回签订顶岗实习实习协议)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给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实习告知书。

第十三条  学校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安排学生从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第十四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五条 实习期间,学生工作部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因故须离开实习单位的实习生,应以书面形式向实习单位和实习指导教师请假并获批准后方可离开。

跟岗实习期间,学生如擅自离开实习单位或在实习期间因违法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被企业开除的,由学生工作部和班主任给学生做思想工作,学生能认识错误,写出检查并回实习单位。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不能完成实习任务,学校给予留级处理并交清费用。学生不服从学校安排,并不能认识错误,学校给予开除处理。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如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学校视其自谋职业,期间发生的任何问题由学生自己负责;学生在实习期间因违法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被企业开除的,学校按自动除名处理;原则上不再推荐安置。

第十六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鉴定表给学校教学管理部,未交不给予毕业。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完成全部实习任务。顶岗实习结束后实习合格学生因企业原因不能签订用工合同,学校给予重新安排。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教学部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范本附后)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学部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会同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顶岗实习学生在上岗前企业进行相应岗位安全培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