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铁路工程学校,贵阳铁路高级技工学校
《学籍管理办法》
2017-08-25 来源:贵州铁路技师学院 浏览量:
一)入学与注册
1.凡完成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持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均可报读。
2.凡经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和持有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3.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须由学校组织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于下学期开学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健康复查仍未痊愈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4.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取得学籍后,学校应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将新生基本信息提交注册,由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招生录取名册予以审核。新生每年实行春、秋两季注册。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5.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包括:
(1)新生信息采集表(含新生体检表);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学籍卡);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学籍卡);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学生工作部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二)成绩考核
6.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7.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成绩和德育积分两个方面。学业成绩方面,按照培养目标、教学大纲要求和教学计划规定,对学生掌握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德育积分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8.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
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按照学校《弹性学制管理办法》处理。
学生德育积分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9.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
10.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体育考核项目或免考。
11.学校建立成绩考核监督机制,严肃成绩考核纪律。对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跟岗实习与顶岗实习
12.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13.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14.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四)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15.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专业、留级、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及注销等。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应当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16.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7.学生的学籍变动和信息变更,学校应及时在全国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学生学籍异动申请或学籍变更申请,由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校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予以审核通过。
(五)休学与复学
18.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劝其休学:
(1)因病或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完成学业者;
(2)申请停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3)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时间合并计算);
(4)按国家规定(如服兵役)可予以休学者。
19.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离开学校。病休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20.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还须持有县以上医院的治愈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可编入其他相应专业班学习。
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依法服兵役而休学的,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六)升级与留级、试读与退学
21.学生每学年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查,学年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22.每学期有1--5门考试、考查课不及格者,应及时补考,但每学期有六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不准补考,令其退学。
23.每学年(毕业学年除外)有五门不及格课程经一次补考后,全部及格或有1—2门理论课不及格者,准予升级。补考后累计有三门考试课,或一门生产实习课和一门考试课(二门考查课),或四门考试、考查课,或德育分不及格者,给予留级或试读。补考后累计仍有五门考试、考查课,或二门生产实习课不及格者,令其退学。
24.对于确实患有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合在校继续学习者,经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后,准予退学或劝其退学。
25.一学期内连续旷课50节,累计旷课96节的学生,责令其退学。
(七)毕业与肄业
26.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27.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书。(结业后二年内可以补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合格者方能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28.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需补办者,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在每年办理毕业证书验印时一并报验印部门审核补办。
(八)附则
29.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0.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