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铁路技师学院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我校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培训工作服务学生、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做强、做大我院各项培训工作,调动校内、校外各种积极性因素不断提高培训工作在学院占比,同时培养打造一支符合企业及社会技术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培训师资队伍,提升学校培训工作的核心竞争力,打造培训业务品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工作归口培训部统一管理。
第三条 学校各级各类培训主要包括:面向在校学生收费的各类培训、技能等级评价;面向企业的各类培训、技能等级评价、取证;面向社会的培训以及合作培训。
第二章 申办及招生
第四条 培训承办部门申办各级各类培训,应先填写《学院培训审批表》,经培训部初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经过批准的培训项目,对外发布招生宣传广告须经培训部初审,分管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
第六条 培训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培训申办资格;负责社会培训项目引进,受学院委托代表学院统一对外签署各级各类培训协议。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推行项目管理制,实行一项目一审批一合同一方案一预算一评估一结算,培训部负责管理、指导、督导、评估。财务部负责对经费使用的审核把关。培训部负责培训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
第八条 实施培训前,培训部须将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实际人数做计划,并对培训全过程的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 培训使用学校教学资源,由培训部与相关部门协商安排,由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各部门认真做好组织准备、教学准备、场地准备、设施准备、材料准备、生活后勤准备,做好教师管理、学员管理、安全、档案及生活后勤管理,应配备专人负责,应合理安排理论和实践教学,保证质量,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条 每期培训结束,培训部应整理资料存档。资料内容包括:培训审批表复印件、培训工作方案、培训课程表、培训学员花名册、考试(考核)成绩表、培训经费台账等。
第十一条 具备培训、考评、考评管理、考评监督资格的人员由培训部统一进入相应的库进行管理。为了丰富培训、考评、考评管理、考评监督资格人才库,可以引进校外具备培训、考评、考评管理、考评监督资格人员、专家进入学院人才库,由培训部统一管理,校外人员、专家进入人才库的报酬参照本办法经费管理、激励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未经学院许可,外来培训机构不得以我校学生为培训对象,或在我校校区内开展培训业务。
第四章 培训范围
第十三条 学生培训包括:技能等级评价取证,国家拨款免费培训,由相关单位提供经费支持的培训。
第十四条 企业培训包括:技能等级评价、专项培训、技能大赛、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新型学徒制等。
第十五条 社会培训包括:技能等级评价、专项培训、技能大赛、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新型学徒制、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费支持的培训等。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培训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校根据学院经费管理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培训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收费项目主要有: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师资费、场地/资料/交通费)、代收费(报名费、报考费、教材费、办证费)等。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根据学院收费标准、主管政府部门收费文件规定、培训协议约定进行收费。培训费标准审批程序为:经培训部根据办学成本核算初定收费标准,报分管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确定。
第十九条 培训成本支出。培训成本是指在培训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该培训项目相关的费用。主要有:师资费、场地/资料/交通费、设备费、材料费、班主任课酬、考评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一)师资费(含教师课酬、教师城市间差旅费),课酬、差旅费标准按学院规定的标准支付、报销。(二)设备费、材料费按实报销。(三)部分特殊培训项目教师课酬按照高于学院标准低于市场计酬(如:技能大赛培训、创新创业培训、建筑现场施工人员培训、新型学徒制等)。(四)专家咨询费、外聘教师课酬参照本地、企业标准。(五)其他费用。指开支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条 合作单位管理经费和工作经费支出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完善学院培训体系,建设学院培训、管理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校内、校外一切积极因素为学院培训工作服务并根据对学院培训工作的贡献给予个人、企业、机构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教职工参加“双岗型”教师的学习和获取培训资质,对教职工参加提升学习、培训取得培训教师资质的学院按照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并优先安排参与培训工作。对参与学院培训工作取得较好成绩的在课酬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
第二十三条 凡是引进培训项目、招收培训学员的校内外个人、机构、单位原则上按照10%给予奖励。奖励费用由培训部初审,分管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学院的培训资质、教职工经过学院安排取得的资质、学院人才库校外人员专家资质未经批准从事学院以外的培训,如发生资质未经批准从事学院以外的培训或外借的将追究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不认真履行培训职责,日常管理混乱,培训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者,发生一次进行约谈,发生两次通报批评,发生三次取消该培训资格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培训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负责人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培训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铁路技师学院
2021年4月9日